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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16 14:31:08 阅读3328次 |
新华网杭州9月29日电(记者 张乐 沈锡权)中国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侵权案29日在浙江温州一审判决。在这场中国民营企业正泰集团与世界低压电气巨头施耐德的较量中,施耐德最终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立即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逾3.3亿元。 位于温州的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去年8月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施耐德在华合资公司,施耐德占75%股份)和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施耐德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施耐德立刻停售并销毁5个型号的侵权产品,并提出了3.3亿元的高额索赔。该索赔标的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案的最高价。 正泰集团法律总监徐志武称,施耐德生产并销售的5款产品C65a、C65N、C65H、C65L、EA9AN均侵犯了正泰集团一项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 这项名为“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专利由正泰集团于1997年11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1999年获得专利授权。徐志武说,企业以该专利生产的NB1系列产品一经推出即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但施耐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利益。 他说,施耐德在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共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8.836亿多元,通过其上报工商、税务部门的产品利润率计算,获利3.348亿元。 施耐德方面认为,正泰该项专利无效。并在诉讼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要求裁定该项专利无效的请求,但遭到驳回。 徐志武表示,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审查方面的最权威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正泰该项专利有效的行政判定,成为正泰战胜施耐德的有力依据。 在经历了两次开庭和多次证据交换、销售额及利润审计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宣布一审判决结果,要求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判令被告施耐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正泰集团损失3.3亿元。 对此,施耐德方面表示不服。其委托代理人丁琛律师表示,专利是否有效是双方此次官司的法律基础,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判定并非最终有效的法律裁定。 此前,施耐德方面已就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判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于9月24日开庭审理,但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丁琛表示,就他个人看法,施耐德方面必定会在规定期限内就此提出上诉。 据了解,这已不是正泰与施耐德之间的第一场官司。据正泰集团介绍,施耐德早在1999年就在北京提起诉讼,指控正泰两个产品侵犯其三项专利权。自2004年开始,施耐德在欧洲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多个国家先后对正泰提起多个专利侵权指控。 而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局透露,从1999年开始,施耐德曾先后在国外起诉正泰专利侵权的案件18起;在国内起诉正泰的专利侵权案6起。 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刘道臣律师表示,正泰在这起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胜诉,打破了中国企业在和跨国公司叫板过程中的心理弱势,是中国民营企业维权意识增强的具体体现。 专家呼吁,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将会越发凸显。中国企业的贸易竞争对手也将会利用自身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对中国企业日益增长的竞争力予以抑制。中国企业对此应该及早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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